執行塑膠吸管禁令所涉及的罰則,不僅僅是咖啡廳櫃檯的問題。在許多受監管的市場中,將吸管進口並投放市場的進口商,才是首當其衝的一方。
正是在這個階段,商業風險才開始顯得不再那麼抽象。一批貨物即使通過了貨運處理程序、進入庫存,但在經由監管機構、海關、地方議會或市場監督機構審查後,仍可能變得無法銷售。
對於 B2B 採購方而言,實際風險通常體現在四個方面:邊境查扣或轉口、進口後的稽查與罰款、生效日期變更後導致的庫存滯銷,以及當採購方無法承擔聲譽風險時遭客戶除名。通關手續並不等同於證明符合目的地市場的法規要求。
究竟是誰在繳納這筆罰款?
《歐盟一次性塑膠製品指令》最清楚地說明了為何進口商不能將塑膠吸管禁令視為下游零售規定。 第 3 條第 (11) 款將「生產者」定義為包括進口並將受規範產品投放市場的企業,因此進口商可能成為《(EU) 2019/904 號指令》下生產者義務的責任方: https://www.legislation.gov.uk/eudr/2019/904/article/3/2019-10-31/data.xht
該指令亦要求成員國制定有效、相稱且具嚇阻力的罰則,但具體罰金額度則由各國法律自行規定。 歐盟委員會關於一次性塑膠產品的網頁將吸管列為管制對象之一,並確認:若已有可持續的替代品,則相關的一次性塑膠產品不得在歐盟成員國市場上銷售:https://environment.ec.europa.eu/topics/plastics/single-use-plastics_en
這改變了採購的討論方向。供應商僅籠統聲稱吸管具有「可生物降解」、「環保」或「符合出口標準」等特質,已不足夠。進口商在發出採購訂單前,需要針對目的地國的具體證明,因為相關法律義務可能在產品投放市場時即產生,而非在咖啡廳提供飲品時才產生。
歐盟《單一使用塑膠製品指令》:生產者即為進口商
歐盟於 2019 年 6 月 5 日通過了第 (EU) 2019/904 號指令。 根據歐盟委員會的時間表:https://environment.ec.europa.eu/topics/plastics/single-use-plastics_en,針對包括塑膠吸管在內之特定一次性塑膠製品的市場限制措施,已於2021年7月3日前在各成員國全面生效。
關於「代購者」,有兩項定義至關重要。首先,一次性塑膠製品可以全部或部分由塑膠製成。 其次,該塑膠定義僅排除未經化學改性的天然聚合物。正因如此,在歐盟一次性塑膠製品(SUP)的法規框架下,PLA、生物基塑膠以及許多「可生物降解塑膠」吸管仍被視為塑膠。僅將材質從聚丙烯(PP)改為聚乳酸(PLA),本身並不能消除歐盟進口計畫的風險。
執法情況並非完全一致。「重新思考塑膠」(Rethink Plastic)與「海洋危機」(Seas At Risk)指出,塞浦路斯和希臘在執法方面落後,當地仍有人販售或提供被禁物品;同時也指出,歐盟委員會必須在 2027 年 7 月 3 日之前對該指令進行評估: https://seas-at-risk.org/press-releases/rethink-plastic-alliance-assesses-single-use-plastics-directive-implementation-ahead-of-commission-evaluation/
監管趨勢仍是趨嚴而非趨鬆。《包裝與包裝廢棄物法規》(法規 (EU) 2025/40)將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生效。 就市場背景而言(此非 tw0909 服務聲明),隨著《包裝與包裝廢棄物法規》(PPWR)正式實施,買家應預期在包裝合規性、進口商紀錄及自有品牌責任方面,相關文件管理要求將更加嚴格。
英國的罰則:以失球為基準的錨點
根據《2020年環境保護(塑膠吸管、棉花棒及攪拌棒)(英格蘭)規例》,英格蘭的塑膠吸管限制措施自2020年10月1日起生效: https://www.legislation.gov.uk/uksi/2020/971/data.xht
最嚴厲的罰則點在於可變金額的罰款。根據相關規定,該罰款上限為當事人在英格蘭年度營業額的 10%,且監管機構必須在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證明該違規行為成立:https://www.legislation.gov.uk/uksi/2020/971/schedule/made
GOV.UK 的指引確認,吸管屬於受限制物品;其範圍涵蓋可生物降解、可堆肥及再生塑膠製品;且全由塑膠製成或部分由塑膠製成的物品均可能受此規定規範。 該指引亦確認了實際豁免條款:已註冊的藥房及餐飲場所僅可在特定「應要求提供」的條件下供應塑膠吸管,而地方當局則可進行查核、進行試購,並要求查閱相關紀錄:https://www.gov.uk/guidance/single-use-plastics-bans-and-restrictions
對進口商而言,其中教訓很明確:符合英國法規不僅僅是材料替換的問題,還涉及客戶通路、豁免資格、產品文件,以及面臨當地主管機關執法風險等層面。
加拿大:進口後的執法措施與分階段截止期限
加拿大的《一次性塑膠禁令條例》禁止製造、進口及銷售六類一次性塑膠製品,其中包括吸管,惟對軟性吸管設有有限度的可取得性例外。 關鍵日期分階段實施:自 2022 年 12 月 20 日起,禁止在加拿大境內製造及為銷售目的進口主要列明類別(包括吸管)的產品;自 2023 年 12 月 20 日起,則禁止銷售該類產品。 原定於2025年12月20日實施的最後階段,旨在禁止為出口目的而進行的製造、進口及銷售,但聯邦政府已將該項出口禁令推遲至2029年12月20日,因此目前尚未生效: https://www.canada.ca/en/environment-climate-change/services/managing-reducing-waste/reduce-plastic-waste/single-use-plastic-factsheet.html
對買家而言,陷阱在於邊境管制並非唯一的執法環節。根據加拿大的指引,製造商、進口商及銷售商有責任了解可供應的物品範圍,而受監管方必須在加拿大保存相關記錄至少五年。 ECCC 的概述亦指出,聯邦上訴法院於 2026 年 1 月 30 日的裁決維持了將塑膠製成品列入《附表 1》的決定,且該《規例》仍然有效: https://www.canada.ca/en/environment-climate-change/services/managing-reducing-waste/reduce-plastic-waste/single-use-plastic-overview.html
這使得加拿大在採購時機上存在風險。由於針對加拿大市場的製造、進口及銷售禁令已生效,若買方依據舊的生產計畫下單,其庫存可能在變現前便無法在加拿大銷售——即使獨立的出口階段已推遲至2029年12月20日。
海關查扣並非紙上談兵
某些司法管轄區會直接在港口執行塑膠禁令,或透過市場內的聯合行動來執行。
中國針對餐飲業的不可降解塑膠吸管限制措施已於2021年1月1日生效。美國國會圖書館法律資料庫指出,若未遵守針對不可降解塑膠袋及其他一次性塑膠產品的限制規定,將處以人民幣10,000至100,000元的罰款。 針對非法進口固體廢棄物,海關可下令將廢棄物退回,並處以50萬至500萬人民幣之罰款: https://www.loc.gov/item/global-legal-monitor/2021-03-23/china-single-use-plastic-straw-and-bag-ban-takes-effect/
所羅門群島提供了一個較近期的執法案例。2026年6月在霍尼亞拉進行的一次行動中,查獲了被禁用的塑膠製品;報告指出,該聯合行動小組成員包括環境官員、市執法部門、海關、警方,以及海事與港口當局。 該法規涵蓋塑膠吸管等禁用物品,並自2024年3月2日起全面實施執法及處罰:https://theislandsun.com.sb/banned-plastics-seized-in-honiara-enforcement-operation/
其他市場也存在港口或進口端的風險。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自2019年起限制塑膠吸管的進口,據報違規者將面臨5,000美元罰款或監禁, 塞席爾透過世界貿易組織(WTO)的數量限制紀錄通報了吸管進口禁令,而印度的中央間接稅及海關委員會(CBIC)第09/2022-Customs號指示則針對2022年7月1日實施的一次性塑膠禁令。應將這些視為特定司法管轄區的執法情境,而非證明每個市場皆採用相同程序。
美國:美元貶值、執法不一
美國可作為對照對象,但並非全球基準。加州 AB-1884 法案適用於提供完整服務的餐廳,並規定僅在顧客要求時才提供一次性塑膠吸管。 經兩次違規通知後,罰款為每日 25 美元,每年上限為 300 美元:https://leginfo.legislature.ca.gov/faces/billCompareClient.xhtml?bill_id=201720180AB1884
不應將該低成本模式套用於歐盟、英國、加拿大或中國。美國的「草案規則」是各州與各市拼湊而成的,往往著重於餐飲服務行為,而非以進口為主導的生產者責任。在多個司法管轄區銷售產品的進口商,仍需根據目的地制定合規矩陣,而非僅標示單一的「符合美國規定」標籤。
「解放軍陷阱」
PLA 及其他生物基塑膠雖是市場上常見的替代品,但它們並非因應歐盟塑膠吸管禁令的安全捷徑。 歐盟的定義涵蓋全部或部分由塑膠製成的產品,僅排除未經改性的天然聚合物。英國政府網站(GOV.UK)的指引同樣指出,受限制的物品包括可生物降解、可堆肥及再生塑膠,以及部分由塑膠製成的物品。
對進口商而言,關鍵不在於某種材料聽起來是否符合永續原則,而在於目的地國的法律是否將該材料視為塑膠、該產品是否屬一次性用品,以及供應商能否提供文件佐證其聲明。
紙本文件並非自動符合規定
紙吸管雖是實用的替代品,但僅靠紙材並不能完全解決問題。全氟烷基物質(PFAS)才是盡職調查的主要考量。 2023年發表於《食品添加劑與污染物》(Food Additives & Contaminants)的一項研究檢測了39個吸管品牌,並報告總計在69%樣本中檢測出PFAS;其中紙吸管的檢出率最高,20個品牌中有18個檢測呈陽性: https://www.tandfonline.com/doi/full/10.1080/19440049.2023.2240908
可堆肥性標準同樣取決於具體情境,而非一概而論的聲明。EN 13432、ASTM D6400、EN 14995 及 ISO 17088 是不同市場採用的認證框架,且工業級可堆肥性不應與家庭級可堆肥性混為一談。 諸如「180 天內生物降解率約達 90%」或「12 週後殘留物限值」等數值門檻,在用於買方文件之前,應依據適用的標準條文及證書範圍加以確認。
進口商在下一次訂購吸管前的檢查清單
在下達下一筆訂單之前,進口商應將合規文件的可用性列為供應商篩選條件。至少應要求提供材料聲明,證明該吸管在目的地市場不屬於受管制的單次使用塑膠(SUP); 針對紙質產品,須提供不含全氟烷基物質(PFAS)的檢測證明;僅在有此宣稱需求且與市場相關時,才需提供可堆肥性認證;須提供原產國及HS編碼證明;此外,針對在《塑膠包裝法規》(PPWR)生效後運往歐盟的包裝,應預先規劃符合性聲明(Declaration-of-Conformity)的文件準備及紀錄保存事宜。
此外,還需將日期與採購交期進行比對。加拿大現行實施的進口及銷售禁令(其出口禁令實施日期現已推遲至 2029 年 12 月 20 日),以及歐盟 PPWR 的申請截止日 2026 年 8 月 12 日,這些因素說明了為何基於過時假設採購的庫存,在送達客戶之前便可能演變成合規問題。
採購無黏膠紙吸管與內部生產
作為自有品牌產品,tw0909 供應無黏合劑、一體成型的紙吸管,定位為被禁用的一次性塑膠吸管(SUP)之可堆肥替代品。 該品牌宣稱的產品特性包括無黏合劑且不含全氟烷基物質(PFAS)的紙吸管,但採購方仍應索取最新的材料聲明,以及目標市場所需的任何第三方測試報告。
對於希望對原料、產地、產能及生產線可用性進行更嚴格管控的買家而言,tw0909 亦生產高速紙吸管製造機。當進口商或加工商希望將生產轉為內部進行,而非僅依賴採購成品時,此類設備方案便顯得尤為重要。
正在為受監管的市場採購?請向 tw0909 索取材料聲明及採購諮詢服務,以便在發出下一份採購訂單前,確認您的吸管產品線是否符合目的地市場的執法要求:https://tw0909.com/